採購招標公告
學年度110標號TMU110-019
標案名稱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標的分類電腦與資訊
押標金額以投標標價之一定比率:5%(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招標狀態已決標
預算來源校內預算
預算來源說明
公告日期110/09/04截標日期110/09/10決標日期110/09/22
採購經辦人李清萬聯絡電話2912
請購單位人力發展組
請購人吳翊萁聯絡電話2095
公開招標資料公告
一、	採購名稱:
『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規格明細表及相關規定等詳如標單。
二、	投標廠商資格:
任一可提供『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之廠商。
※需檢附之佐證文件:(請用A4大小紙張單面印刷,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依序排列)
(一)	廠商資、規格審查登記表(詳附件一,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校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	出席代表授權書:投標廠商負責人(會議當日僅須帶身份證明文件)得親自或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參加會議簽署有關文件時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詳附件二)
三、	標規則:
1.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投標期限:110年09月10日上午10時前,送交至本校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事務組李清萬先生處,逾時視為無效標,若未繳押標金或資格不符規定者,其投標亦視為無效。一經寄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2.	投標廠商應使用本校製發之標單報價,按照各欄清晰填寫,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若有塗改、增刪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3.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參加投標:
1.	與本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終結者。
2.	經本校停止投標權在案尚未解除者。
4.	本採購開標採:公開招標,就資、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資、規格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價格標部分,原封發還;餘已開標文件,恕不退還。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標單、廠商資格審查表等。請將「資、規格封」(如:資格文件、規格文件等)及「價格封」(如:標單、報價資料等)分別封裝於不透明標封,並將二者共同封入「外標封」內,於各標封外張貼標籤(詳附件四),各標封密封後於騎縫處皆須加蓋公司大、小章。請於截止投標時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校採購承辧人:事務組李清萬先生處,逾時恕不受理。
如投標廠商未依上述規定,如:未張貼標籤於「標封」或未加蓋大、小章等,以致有誤送、提前開啟、延遲送達或其他情形,所投之標無效,由投標廠商逕行負責。
5.	本校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請務必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
6.	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政策,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逐項註明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附列印公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之資料佐證)。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在本契約期間提出上項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亦得據以列入。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節能標章證書,亦得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	押標金:
投標廠商應以投標金額5%(不足一千元者免計收)之即期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請開立:「財團法人臺北醫學大學」,作為本案之押標金。請於投標前先至本校出納組繳納後將收據連同投標文件送至本校採購承辦李清萬先生處,待承辦人檢核收據後,投標廠商可逕行取回收據留存。另於參與第二階段價格封開標議價時,請務必攜此收據,連同公司大、小章及授權書準時與會。
五、	履約保證金:
廠商得標後,得將押標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或另於決標後簽約前(七個工作日內)繳交決標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履約保證金,該保證金於約定條件完成後無息發還。
六、	開標日期:110年09月10日上午10時整。(第一階段開標,廠商得免派員參與)
開標地點:本校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會議室。
議價日期:等待通知。
議價地點:等待通知。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及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請洽公廠商先自主健康管理(無發燒),並於洽公前二日填寫「防疫調查表」及「洽公申請單」(詳附件五),Mail 給事務組採購承辦人員。到校當日,請洽公人員由校門口大門進出,請務必全程配戴口罩及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方可進入校園。※
七、	開標規則:
(一)	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開標時投標廠商得免派員參與。審查後如有需投標廠商另行補充或釋疑部份,投標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三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提供,如逾期或補充後經本校審查仍不合格,則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後續第二階段價格封開標議價。
(二)	已通過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之投標廠商,參與第二階段價格封開標議價時,須由負責人或授權代表人攜帶公司大小章、授權書及押標金收據,於議價時到場,參加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者,於比減價格時以棄權論。
(三)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2.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5.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6.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7.	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8.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八、	決標原則:採最低標,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
(一)	決標時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校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期限內提出說明,廠商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說明者,視同放棄。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	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2.	最低標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	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本機關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4.	最低標未於本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本機關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無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不得交談下,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四)	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校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校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五)	本校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六)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經本校於決標前發現其於投標後決標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未於期限內改正者,不決標於該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前述情形者,廠商應依本校通知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之分包廠商代之。
(七)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校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亦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8.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即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機關得宣布廢標。
九、	簽訂契約: 
投標廠商所檢附本案相關投標文件經本校接受後即成為『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之內容。得標廠商須自決標日起五個工作天內簽訂契約,購售雙方即成為契約之當事人。契約期限為:自訂約日起至本校辦理結案止。
十、	交貨相關注意事項及罰則:
(一)	得標廠商如未能依標單規定或議價時約定期間內交貨,若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者以逾期違約論,並按逾期天數計罰,每逾一日按該契約總價千分之三罰之,並得由貨款中直接扣除,或另行通知廠商繳付。
如為得標廠商交貨後經本校驗收不合格,自本校通知之日起十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猶未能換(補)交者,依逾期天數,每逾一日依契約總價百分之一計罰,並得由貨款中直接扣除或另行通知廠商繳付。
(二)	本設備自正式驗收及試用合格之日起,由得標廠商提供一年保固,在保固期間除天災變故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外,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如該設備發生故障、零件損壞或效果不彰等情形時,得標廠商當於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二個工作天內到場無條件免費修復或更換。若無法即時修復,應另提供功能相當之代用品或替代方案以供本校正常實驗運作。
若維修時日過長,以致影響本校請購單位實驗之進行,則得標廠商有提供替代品或替代方案供正常使用運作之責,若得標廠商不履行時,本校得另行召商修理,其所須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清償不得異議。如拒不清償時,本校得依法追訴,並拒絕得標廠商參與本校其他採購案之投標。
(三)	得標廠商如拒不履行本約或未能遵守本約相關規定交貨時,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本校得解除全案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如有逾期違約罰款時,本校得通知得標廠商另行繳納之且不得有異議。
(四)	本投標須知及標單、契約條款等未規定事項,除依本校採購作業辦法及程序相關規定外,如有未盡事宜,本校另得於其他文件補充之,如有變更事項得於開標前當眾宣布,或另擇期開標。
(五)	標單內如有特別條款與上開各條款有抵觸時,應以特別條款為準。
(六)	標單及投標須知所載內容即為本案契約之條款或契約附件。
(七)	所訂之契約正本兩份印花副本兩份,正本一份印花概由得標廠商貼足。
(八)	本採購案支出之費用即視為本校支出費用,嗣後仲裁或訴訟時本校得據以主張索賠之。
(九)	管轄法院: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管轄法院。
(十)	對於本案投標須知、標單及契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僅屬本校。
招標結果
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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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 臺北醫學大學
[招標機關地址] 台北市吳興街250號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教職員工學習發展系統』
[標的分類]【電腦資訊類類】 
[聯絡人(或單位)]事務組 李清萬
[電話]2736-1661 EXT:2912
[決標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總決標金額]新台幣1,450,000元
[決標金額是否公告] 決標金額公開
[得標廠商數]1
[廠商名稱]育碁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