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招標公告
學年度110標號TMU110-147
標案名稱數位影像系統標的分類儀器設備
押標金額NON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招標狀態已決標
預算來源教育部獎勵私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計畫
預算來源說明
公告日期111/02/09截標日期111/02/14決標日期111/02/24
採購經辦人方仁琦聯絡電話2313
請購單位藥理學科
請購人陳妍臻聯絡電話3191
公開招標資料公告
一、	標的物:數位影像系統。
二、	投標廠商資格:任一可提供『數位影像系統』之廠商。
※需檢附之佐證文件:(請用A4大小紙張單面印刷,並加蓋公司大小章,並依序排列)
(一)	廠商資、規格審查登記表(詳附件一,須檢附相關證件影本)。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校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 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二)	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詳附件二)
(三)	出席代表授權書:議價當日如為投標廠商負責人出席得免附本授權書(當日僅須帶身份證明文件),如授權人員參加採購案有關會議,被授權人員應提交「出席代表授權書」(詳附件三)。
(四)	須檢附有效期限內投標物之原廠經銷商證明(如:原廠臺灣分公司或原廠授權之臺灣代理商或原廠臺灣代理商授權之臺灣經銷商)。
(五)	須檢附型錄(型錄須依投標規格標示清楚以供請購單位審查)。
三、	投標規則:
(一)	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截止投標期限:111年02月14日上午10時前,送交至本校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事務組方仁琦先生處,逾時視為無效標,一經寄達本機關之投標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作廢或退還。
(二)	投標廠商應使用本校製發之標單報價,按照各欄清晰填寫,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若有塗改、增刪應加蓋公司大小章。
(三)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拒絕其參加投標:
1.	與本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終結者。
2.	經本校停止投標權在案尚未解除者。
(四)	本採購開標採:公開招標,就資、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資、規格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價格標部分,原封發還;已開標文件,恕不退還。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標單、廠商資格審查表等。請將「資、規格封」(如:資格文件、規格文件等)及「價格封」(如:標單、報價資料等)分別封裝於不透明標封,並將二者共同封入「投標封」內,於各標封外張貼標籤(詳附件四),密封後於騎縫處加蓋公司大小章。於截止投標時限前寄達或送達本校採購承辧人:事務組方仁琦先生處。
如投標廠商未依規定張貼標籤於「標封」,以致有誤送、提前開啟、延遲送達或其他情形,所投之標無效,由投標廠商逕行負責。
(五)	本校優先採購取得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而其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亦同。其他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而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準用前項之規定。(請務必於投標時檢附相關證明)
(六)	為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各機關綠色採購政策,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保護產品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請逐項註明並於投標文件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附列印公開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綠色生活資訊網站之資料佐證)。交貨時立約商須檢附該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若在本契約期間提出上項環境保護產品證明文件,亦得據以列入。投標廠商所報產品如已取得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節能標章證書,亦得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四、	開標規則:
(一)	第一階段資、規格審查,開標時投標廠商得免派員參與。若審查後,有需投標廠商另行補充或釋疑部份,投標廠商應於接獲本校通知之日起二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提供,如逾期或補充後,經本校審查後仍不合格,則視同資格不符,不得參加後續第二階段價格封開標議價。
(二)	第一階段資、規格封開標後,審標結果滿三家合格廠商,則會先同保管組、財務處再進行第二階段標單封開標,以開標後最低價之廠商為得標廠商,並與得標廠商再進行議價。若為續行第二次公告,則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三)	參加投標廠商或合格廠商未達法定家數或另有其他原因,致本採購案流標或廢標,其投標文件除投標封必須留存外,其餘部分得由廠商出據領回,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四)	開標日期:111年02月14日上午10時。(第一階段開標,廠商得免派員參與)
開標地點:本校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會議室。
五、	議價日期:等待通知。(出席代表授權人需到場議價)
議價地點:本校醫學綜合大樓後棟一樓總務處會議室。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及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洽公廠商請務必先自主健康管理(無發燒),於洽公前二日使用QR code登錄網頁填妥訪客資訊後,產生數位訪客證圖片。請於管制站出示訪客證圖片及個人身分證件查核後入校;
或填寫「防疫調查表」及「洽公申請單」(詳附件五),Mail給事務組採購承辦人員。
到校當日,請洽公人員由校門口大門進出,請務必全程配戴口罩及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方可進入校園。※
六、	決標原則:採最低價,決標方式採總價決標。
(一)	決標時以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在底價以內之最低價得標為原則,並以所報標單中文大寫之總價為準。
(二)	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本校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它特殊情形,得當場保留數家廠商報價,並請廠商於開標後期限內提出說明,廠商得自行擇定提出說明或擔保。投標廠商如未於期限內說明者,視同放棄。審查時廠商所為之說明,均應作成書面文件並由廠商代表簽名或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	最低標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校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
2.	最低標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本校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最低標表示願意承做,且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先辦理保留決標,並通知最低標於五個辦公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予該最低標。最低標如不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廠商提出差額保證金後如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3.	最低標未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或提出之說明被本校認為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最低標,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如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4.	最低標未於本校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或差額保證金,或提出之說明不足採信,經本校重行評估結果,改變先前之認定,重行認為最低標之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降低品質、無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照價決標予最低標,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如最低標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02條,並得依其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處理。有押標金者,依招標文件之規定不予發還。
(三)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1次;但廠商有未到場之情形者,即喪失該次減價或比減價權利;減價結果如仍超過底價時,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不得交談下,重新比減價格,但不得逾3次。經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核定底價以內時,即決標予最低標廠商。
(四)	經比減價格結果,最低標價如不逾預算數額且未超過核定底價百分之八時,本校得斟酌實際情形取其最低標價當場予以保留,保留期限為自開標之日起30日內。本保留經本校依規定程序報經核准決標後,通知廠商辦理訂約事宜,如不予決標,即通知發還押標金。
(五)	本校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但投標廠商放棄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其不影響該廠商為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者,仍得為決標對象。
(六)	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經本校於決標前發現其於投標後決標前係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分包廠商者,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未於期限內改正者,不決標於該廠商。於決標後發現前述情形者,廠商應依本校通知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之分包廠商代之。
(七)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校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亦不決標予該廠商。
1.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2.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4.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5.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6.	有政府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7.	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8.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即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第1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本校得宣布廢標。
七、	交貨相關注意事項及罰則:
(一)	得標廠商如未能依標單規定或議價時約定期間內交貨,若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者以違約論,並按逾期天數計罰,每逾一日按該成交總價款千分之三罰之,並得由貨款中直接扣除。如為驗收不合格經通知之日起算十個日曆天(含例假日)內,猶未能換(補)交者,另依逾期天數,每日加罰該價款百分之一,並得一併由貨款中直接扣除。
(二)	得標廠商如不履行或未能遵守本標案規定交貨,而其理由並非人力不可抗拒者,本校得解除本案之訂購,並得要求得標廠商賠償本校所有相關損失。
(三)	本設備自正式驗收及試用合格之日起,由得標廠商保固貳年,在保固期間除天災變故或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外,在正常使用情形下,如該設備發生故障、零件損壞或效果不彰等情形時,得標廠商當於接獲通知之時起算二個工作天內到場無條件免費修復或更換。若無法即時修復,應提供功能相當之代用品或替代方案以供本校正常實驗運作。
(四)	若維修時日過長,以致影響本校實驗研究之進行,則得標廠商有提供替代品或替代方案供正常使用運作之責,若得標廠商不履行時,本校得另行召商修理,其所須之一切費用及損失概由得標廠商負擔清償不得異議。如拒不清償得依法追訴,本校並得拒絕得標廠商參與本校其他採購案之投標。
(五)	本投標須知條款未規定事項除依本校採購作業辦法及程序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於標單補充之,如有變更事項得於開標前當眾宣布另擇期開標。
(六)	標單內如有特別條款與上開各條款有抵觸時,應以特別條款為準。 
(七)	本案支出之費用視為本校支出費用,嗣後仲裁或訴訟時本校得據以主張索賠之。
(八)	管轄法院:甲、乙雙方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管轄法院。
(九)	對於投標須知、標單如有疑義其解釋權僅屬本校。
招標結果
決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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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機關] 臺北醫學大學
[招標機關地址] 台北市吳興街250號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數位影像系統』
[標的分類]【儀器設備類】 
[聯絡人(或單位)] 事務組 方先生
[電話] 2736-1661 EXT:2313
[決標日期] 民國111年02月24日
[總決標金額] 新台幣195,000元
[決標金額是否公告] 決標金額公開
[得標廠商數] 1
[廠商名稱] 國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登錄日期] 民國111年02月24日
備註
※請購單位:藥理學科,請購人:陳妍臻 小姐,校內聯絡分機:3191。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及配合政府防疫措施,洽公廠商請務必先自主健康管理(無發燒),於洽公前二日使用QR code登錄網頁填妥訪客資訊後,產生數位訪客證圖片。請於管制站出示訪客證圖片及個人身分證件查核後入校;或填寫「防疫調查表」及「洽公申請單」(詳附件五),Mail給事務組採購承辦人員。
到校當日,請洽公人員由校門口大門進出,請務必全程配戴口罩及出示身分證件核對方可進入校園。
本案經第一次公告後因廠商回標家數不足三家宣告流標,現進行第二公告。